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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前位置:首頁>相關知識>詳情信息哪種情況自然人不能成為企業法人? |
根據《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》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: (1)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; (2)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; (3)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; (4) 因犯有貪污賄賂罪、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,被判處刑罰,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;因犯有其它罪,被判處刑罰,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;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,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; (5)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、經理,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,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; (6)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,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,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; (7) 個人負債數額較大,到期未清償的; (8) 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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